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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由法院摇珠选择

2012-11-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亮点
    鉴定机构不能随意选
    现状:部分案件出现医患双方跑到全国各地去委托鉴定机构,托熟人找关系,甚至发生鉴定机构承诺按委托人鉴定要求出具结果来收取高额利润的事件。
    新规: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医患双方先在上述名单所列机构内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过摇珠选定。
    鉴定专家随机选
    现状:鉴定人员大都由鉴定机构指定。
    新规: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参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其中一名由医学会指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上(含本数)。司法鉴定机构则应指定或选择2人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不具备临床医学高级技术职称的,还必须咨询2名以上具有该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戚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曾经参与过本病历的咨询会诊等情形的必须回避。
    病历瑕疵谁导致谁负责
    现状:原始病历遭篡改、伪造等,导致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新规:当事人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以及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但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那么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推定对其不利主张成立。
    过错程度必须言明
    现状: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不做分析或分析得模棱两可,让法官无法判断过错程度。
    新规: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对过错程度要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对原因力的分析必须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的六种情形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原因力的六分法是法院首次引入,也是目前国际较为科学的分类。根据损害后果造成原因中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分类。比如,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到达91%—100%,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全部因素;61%—90%则为主要因素;41%—60%则为同等因素,依此类推。细化的分类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医疗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杜绝“以鉴代审”
    现状: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许多医学术语已超出法官的知识领域,实践中裁判过分依赖鉴定结论,法官自主判断不足。
    新规:要求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审查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法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符合规范、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然后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确定赔偿责任。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法官的论证过程。
    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询义务
    现状:据了解,新规未出之前,司法鉴定书没有明确规范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书只是以司法机构为名来出具,甚至有一些司法鉴定书只是盖有医学会的公章,但新规出台后,司法鉴定书不仅要求有鉴定机构名称,还要细化到鉴定人的详细情况。
    新规:新规定要求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必须签署鉴定专家的姓名和职称,加盖机构印章,并附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鉴定人员还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为了防止重复鉴定的随意性,新规定要求,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报省高级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这样方便我们实时了解鉴定机构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
    鉴定机构名录
    第一类:首次鉴定机构(20家)
    一、鉴定地域范围为“全省”的机构名单(7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湛江市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鉴定地域为部分地市的机构名单(13家,具体地域可登录广东法院网查询)
    梅州市医学会医鉴办、清远市医学会医鉴办、阳江市医学会医鉴办、肇庆市医学会医鉴办、云浮市医学会医鉴办、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法律临床司法鉴定所、恒鑫司法鉴定所、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第二类:重新鉴定机构名录(4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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