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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由法院摇珠选择

2012-11-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委托鉴定的,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而相互扯皮。昨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等20家机构榜上有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机构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上述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鉴定烦难 医闹频发
    2005年,佛山人王女士因一直无法接受丈夫离去的事实,认为医院错误使用了氨茶碱等药物直接导致其丈夫中毒后病情急转直下,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这场诉讼却先后耗费了5年多时间。医患双方前后经多次鉴定,先是委托医学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又委托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后又撤回委托;紧接着,又申请了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给出结论,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从起诉到二审终结,审判周期一般在2-4年左右。鉴定的时间占据了整个案件审理时间的80%。”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翁丰解释,每个医疗纠纷案件申请鉴定步骤大都为: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患双方也常在这内耗中矛盾不断激发,也客观造成了患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而采取“医闹”等违法方式维权的情形出现。
    同一案件为何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这与国内之前法律规定上存在“二元”分化有关。这种分化导致的怪现象:一是重复鉴定。医院主张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二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数额可能还超过了医疗事故,原因是《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数额低。这种分化让医患双方陷入了鉴定的拉锯战,也使得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
    打破地域级别限制 有利公正
    昨日,南都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虽然2009年国家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统一赔偿标准,但对应该由谁来作出鉴定,如何作出鉴定未作出具体规范。老百姓实际上做医疗鉴定还是要走两道程序。
    为此,广东省推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新规定对鉴定机构采取了两条腿走路,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但统一鉴定模式的办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尤其是在选择医学会上,打破过去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在委托鉴定时将省内各级医学会同等对待,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选择,是本次规定的一大亮点。”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比如,佛山市、湛江市两家医学会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其与省医学会不存在级别差异。有专家评价,这种做法有助于打破同区域内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可能存在的裙带关系,有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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