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
2015-6-1 来源:南方日报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指导意见
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八大任务
●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
●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
●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
●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
●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创新发展
●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
●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
南方日报讯 据央视、新华社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意见》强调,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党政主导、社会协同。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科学谋划、分类施策。改革创新、依法治理。
《指导意见》明确,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工作任务是:
(一)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
(三)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
(四)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
(五)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六)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创新发展。
(七)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
(八)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
《指导意见》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强化人才支撑。及时总结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农垦区和工矿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试点方案。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